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謝罪,乃曰“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發出外為尼。”
太后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瑤華宮,不披戴,舊俸月錢五十緡,更增倍之,厚加資給,曰“俟王意解,當復迎之。”
從這則材料可以看出,馮氏與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撥離間,雖然最終神宗嚴查真相而還馮氏清白,但馮氏仍被送入瑤華宮,“俟王意解,當復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詔“賜揚王婦崇國夫人馮氏為希真凝寂大師,賜紫衣,法名守沖,居瑤華宮。馮氏在元豐中以揚王不睦聽離,送瑤華宮入道,未賜法師名號,故有是命。”nЪoΓg
這里明確了在元豐年間,馮氏已經與趙顥“聽離”,送入瑤華宮。
而馮氏的處境也從不披戴、不賜法師名號轉變為賜予法號,說明馮氏已經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雖然按律規定,準許宗婦與宗子離婚,但在實際執行上,限制還是很嚴格的。
從馮氏與趙顥離婚后被送至瑤華宮出家入道可以推斷,一旦嫁入皇族成為宗婦,離婚的自主權是非常有限的。
在宋代對貞潔觀的要求已經放松,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男方續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現象已經十分普遍。
在目前筆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銘中弦的例子屢見不鮮。
可是,竟然沒有找到一個宗婦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并且在宗婦的墓志銘中,還大力贊揚那些為夫守寡的宗婦。
這說明對宗子續弦和宗婦改嫁的態度是有區別的。
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北宋時期對宗婦改嫁是如何規定的呢
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員較少,且與皇帝多為近親,因此在宗婦改嫁的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但隨著宗室人口的增加,喪夫的宗婦開始增多,宗婦改嫁的問題日益凸顯。
慶歷四年,宋仁宗下詔令,“宗室大功以上親之婦不許改嫁”,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婦必須是“夫亡而無子者”,才允許“服除聽還其家”。
但宗婦在除服后允許歸家,而至于歸家后可不可以改嫁并未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