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在軍功推賞后仍可改正與追奪。受賞者若被遺漏,或評定等級有誤,個人及所在官司均可申訴,要求改正或追賞。宋廷規定軍功若有遺漏,規定自起奏日限日自陳保奏,逾期不再受理。個人在面見皇帝時也可提出申訴,如元佑二年,殿前馬步軍司揀到散祗候王貴在覲見宋哲宗時自訴曾在戰中中箭,本為重傷,卻只得輕傷酬獎,宋哲宗下令送樞密院改正。面見皇帝的機會自然難得,通常個人可向所轄機構提出申訴。
追奪軍賞多半是在被揭發、核實冒賞后。推賞后若被人揭發有冒賞嫌疑,朝廷常會責成有關部門核查真偽,核實后除追奪功賞外還要予以降職、除名、勒停、編管等處理。如宋神宗熙寧八年,曾要求御史臺查明由章惇保舉的呂惠卿妻弟方希覺所立戰功的事實真相,章惇雖自辯并未虛冒,但御史臺經核查后認為方希覺并無絲毫之功,結論出來后再下開封府進一步核實,最終方希覺被追奪恩賞,并降第四等推恩。又如對白草原冒賞事件中各涉案人員的處理,鐘傳被責授連州別駕,韶州安置,其它將官分別予以除名、勒停、降職。
軍功賞賜是維系軍隊戰斗力的先決條件。適當的賞賜可激發訓練場上士兵的習武熱情:“其較藝獲賞厚,人極歆艷,習武技至忘寢食”。為獲得旌賞和相應的物質收益,戰場上的將帥和士兵可以不顧生死,“夫犯強敵,冒白刃,士卒不顧死者,利厚賞也。”兩宋戰爭持續不斷,用重金維系將士戰斗的熱情,出戰時多置有“隨軍賞給庫”。“凡軍賞不厭厚,初雖費財,及其士勇勝敵,四夷率服,會當橐鞭而治,豈復患軍賞費財?”施以物質誘惑是保證戰爭勝利的前提。乾德年間,西川行營前軍兵馬副都部署劉廷讓伐蜀時,宋太祖下發命令:“所得郡縣,當傾帯藏,為朕賞戰士,國家所取唯土疆爾”。劉廷讓果然“盡出府庫金帛以給將士”致使“人皆效命,所至成功”。相反,軍賞不及時或發放不足則極易導致軍心不穩。宋度宗朝,京湖制置使趙方賞將士,“恩不償勞,軍欲為變”。其子趙葵方才十二、三歲,發覺后疾呼:“此朝廷賜也,本司別有賞費”,軍心才得以穩定。
軍賞不當甚至導致兵亂,賞賜“不與,怨憤而叛”。宋光宗朝,起居舍人王卿月知盧州,賜予軍士甚厚,“諸兵皆給例物,軍士浸驕”。紹熙末張孝芳任職時“欲矯其弊”,不再按時發放俸祿和賜賚,導致軍變,張孝芳及家人全部被害。軍賞不及時還成為戰爭失利的主要因素,北宋末年河北制置使種師中在榆次被金軍擊敗就是因為“欲取金銀賞軍,而輔重未至,故士心離散”。軍賞的推行關系到戰爭的勝負,只有及時推行軍功賞賜,才能充分調動將帥士兵的積極性,贏得戰爭。
軍功賞賜也給宋朝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僅教閱所費已達巨萬,“朝廷時遣使者,徧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縻費金帛,以巨萬計”。如宋髙宗紹興四年,詔令戶部支撥銀兩、錢貫給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充教閱激賞。淳熙十六年,為示“優恤之意”,教閱編賞費用增加了10萬貫,馬、步軍司共人,犒賞錢貫。平均每名軍士可得4.5貫,應該是一筆不少的收入了。
戰爭期間的各類費用更要大于承平之時。“近年行在禁衛之兵,與夫諸將屯兵于大江,表里不營數十萬人,日有食錢,月有俸料,時有激賞搞設,凡數倍于承平無事之時”。無論大小戰爭,宋廷多以功論賞,宋孝宗“每戒主將云,卒伍遇戰未可便用大陣,且以小陣試之,每一捷即加賞賚,將見人人自奮”。要求將帥一旦取得勝利,不論戰爭規模一概行賞,而且賞金很重。
宋神宗熙寧三年,司馬光曾上言:“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元六千枚,其余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于星火。官吏狼狠,下民驚疑”。僅永興一路所需軍賞物資就在十萬以上。且因軍期急迫,物資多須在短期內籌措完畢,給中央和地方帶來很大壓力。宋孝宗心懷大志,曾力圖收復舊土,有朝臣提議,可盤算一下目前積蓄能應付得了幾場犒賞,便知是否可以作戰。結果府庫財物只夠13場犒賞所用,宋孝宗只得作罷。記載雖有夸大之詞,但也透露出宋代軍功賞賜的花費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