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人算不如天算,她失業了,又或者家里有人生病,急需用錢,于是她打電話給****家庭金融服務公司,希望能延遲還款,聲音甜美的接線員建議她那么做,承諾以后還會繼續貸款給她,但她才來得及換口氣,法院就收回了她的贖回權,逾期產生了滯納金、罰金,都被打包反饋給了國家信用機構,信用受損讓她無法從抵押貸款公司給予貸款延期,即便她能賣掉她的房子償還貸款,產生的傷害還是有好幾年的,緊接著她還會接到驅逐令。
在美國移民法中,并沒有購買不動產即可申請居留身份的任何相關條款,只有希臘等歐洲國家和部分島國才有購房移民法案存在。
但在實際中,人們還是可以在很多地方聽到“買房送綠卡“的廣告,于是乎,就有人投人所好,把一些美國地產和正規移民項目捆綁打包,以買房送移民的模式進入市場,這樣移民步驟就符合了正規流程,而且申請人確實也是投出去資金,換來一套房產和美國移民服務,這就是****家庭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務。
美國EB-5投資移民,本質上是風險投資移民,所有的資金需要投入到能創造就業的商業活動中去,必須同時存在虧損的風險和獲利的可能,如果純粹就購公寓、別墅或者地皮,就不滿足規定,那么也就拿不到身份。
但是有一條路是可行的:通過入股美國的商業地產,如投資經營賓館,酒店,餐廳等,這樣可以作為項目的股東,擁有部分商業地產的所有權,之后商業運營正常,產生了足夠數量的就業,就可以拿到身份。拿到身份后,退出投資或者清算時就有可能收到一些剩余不動產,例如酒店公寓和套房之類,這時候轉手出售,運氣好還有得賺。
目前在美國大部分地區,酒店、公寓這種業態的供給量已經遠大于需求量了,很多酒店的入住率不到一半,投資這類商業,大概率是會虧錢的。
但直接跟投資人說投的錢可能會虧損,那么很多人肯定就不干了,因此有些開發商為了吸引投資人,會允諾全額退還投資款,再提供一些抵押物給你,這些抵押物就是房子。
有了等值的房產做抵押,那么國內的投資人就安心多了,畢竟房子不會跑,房價也相對穩定,但這種抵押協議是一份見不得光的抽屜協議,如果在遞交移民申請時,和官方披露這份抵押協議,那么EB-5的投資移民申請就黃了,因為這和EB-5移民政策中的風險投資不符。
如果繞過官方,私下簽署協議,那么到時候開發商不承認這份協議也毫無辦法,被害者不能申訴,因為一旦申訴,就相當于承認了移民申請造假,那綠卡就得收回,到這時候,大部分申請人就會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訴訟那個哥斯達黎加女人的是斯蒂恩國家銀行,它萬幸得躲過了大蕭條沒有破產,不過她從來沒有和這家銀行打過交道,它是誰?為什么要和她扯上關系?為什么要奪走她的房子?
她簽訂協議是和****家庭金融公司簽的,里面沒有****,也沒有斯蒂恩國家銀行,她一直把月供還給****家庭金融公司,在斯蒂恩國家銀行沒有她的還貸記錄。
她唯一能查到的是****債券承兌公司,他們與斯蒂恩國家銀行簽訂了一個協議,****債券承兌公司是存托方,斯蒂恩國家銀行是受托人,為****債券承兌公司提供抵押證券發行服務。
她是一個護士,也許她知道一個人喝多少氰化物會致死,但她看不懂這個調查結果,總而言之她面臨的情況是還不起錢就要被驅逐出境,她唯一的辦法就是想辦法把自己的房子贖回來,但貸款方取消了她的贖回權,除非她再找一家類似****家庭金融公司一樣的機構“買房移民”。
這還是房地產沒崩盤,她把房子賣了能還上貸款的情況,如果房子賣了還不上貸款,那就是另一種情況。
大蕭條時期每天都有上千人失去自己的家庭,面對這種殘酷的現實,羅斯福通過了一個方案,房主貸款公司可以以折扣的價格從金融機構買逾期的抵押貸款,他們給借款人一個二十年的分期付款,借款人每月只還利息,到期償還本金,這種做法只能緩解一下矛盾,因為二十年后很多家庭還是拿不出本金。
一般的房主貸款公司不會再簽協議放貸了,而是直接收走房子,人到中年無家可歸,比年輕時無家可歸更慘,而且這些家庭還是有孩子的,羅斯福又通過了聯邦住宅管理局,專門為房主貸款公司提供保險,借款人只需要買保險,政府出面擔保,貸款公司再借錢給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