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誠這話可不是無的放矢,眾所周知,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在統治中都會將封官賜爵作為一個籠絡人心的重要政治手段。爵位和官位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同,官職代表的是官員手中的實際權利,而爵位代表的是地位和待遇。根據規定,爵位往往超越官制,也就是高于一般的官位,大明所采取的勛爵制度也是如此。
有明一朝的爵位制度已經相對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明朝的封爵制度既有過去各朝的相同之處,又形成了很多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形成的原因和明朝獨特的社會狀況有極大的關聯。
比如說明朝時期封爵制度采取的是宗室封爵體制與功臣外戚體制兩套體制。王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度分離,這是明朝封爵制度區別于過去的重大特點。
并且勛爵只有爵號和俸祿,不再有其他朝代的封地,不過皇帝將賜予“丹書鐵券”來彰顯功勛,以示皇恩。“丹書鐵券”除了象征以外,還享有免罪特權。
這兩套體系之中的宗室封爵體系在洪武初期制定,制度中所設立的主要爵位是親王、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等八等爵位。這些爵位,分封對象是皇親貴族。
不同的爵位,享有不同的俸祿,比如親王每年的俸祿是五萬石,后來被削減為一萬石。但是這些皇親貴族的俸祿,還是要遠高于功臣外戚體制下封爵的官員。
此外便是功臣外戚體制。明朝皇室為了籠絡功臣外戚,又為了防止出現異姓王獨大,威脅統治的局面,所以才將五等候制度設立在宗氏封爵體制之外。洪武三年六月頒布詔令,規定了五等侯的主要爵位和享有的俸祿多少。
根據規定正一品為國公、郡公,從一品為郡侯。正、從二品為郡伯等這些爵位都沒有封地,且不論功勞怎么算,有一點是確定的無軍功者不得分封。
在俸祿方面,公爵的俸祿為兩千五石到五千石,侯爵的主要俸祿一千石到一千五百石等。
這些爵位分為兩種,一種是終身制,也就是不可以傳承,本人去世則爵位斷絕,這一類被稱為流爵;另一種便是可以世襲的,子子孫孫無窮盡也,而且不搞“推恩”,永遠維持,這就是世爵,即通常所謂的“與國同休”。至于給封哪一種,毫無疑問也是依據軍功大小而定。
剛才提到大明朝的“丹書鐵券”制度有其特殊性,這并非虛言,這個制度相較于過往的歷朝歷代的確不盡相同。
洪武三年,朱元璋論功行賞,分公爵十人,侯爵二十人賜“丹書鐵券”。在制度上規定“非軍功社稷者不得封爵”。可是漸漸的出現了一些功臣,手持“丹書鐵券”,作為借口破壞社會秩序的現象,再加上朱元璋晚年多疑,大肆屠殺功臣,于是封爵制度遭到破壞。
永樂與嘉靖年間,兩位皇帝對這一制度進行了修繕,但大體模式沒有改變。明成祖朱棣在奪取政權之后,根據“靖難之變”論功行賞。但此時也出現了極個別不靠軍功封爵的人,比如說處理了駙馬之死,化解明成祖與寧國公主兄妹之仇的永新伯許成當然這屬于個例,并不具備普遍性。
時間推進到嘉靖時期,當時由于前任正德皇帝任性而為,朝廷開始出現了封爵泛濫、武官難封的局面。為了解決這種問題,嘉靖皇帝對于分封標準做了嚴格的限制,一方面重申了“非軍功社稷者不得封爵”,另一方面則是再次強調“丹書鐵券”的特權。
至此,明代的封爵制度基本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