剎那間,法庭內的人群,頓時全都站了起來。
“咔”
法槌敲響。
江田法官握著手中的紙張,站立于審判席后,宣判道
“東京高等裁判所,一審民事判決書高680982號。原告高井雅彥。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原義一,江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宮川佐枝子。”
“被告一赤木酒店集團,法定代表人赤木龜三郎。被告二德川啟治。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古美門律師事務所律師,古美門研介。”
“第三人青葉臺公寓業主委員會。第三人百樂滋味餐飲會社,法定代表人三谷由實。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古美門律師事務所律師,黛真知子。”
“原告高井雅彥與被告赤木酒店集團、德川啟治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11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12月23日,12月24日,12月25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
“原告高井雅彥,代理人北原義一、宮川佐枝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代理人古美門研介、第三人代理人黛真知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高井雅彥名下擁有一片球場。不動產證編號為a58233507號。其中涉案不動產上的地上建筑所有權為原告所有。土地所有權登記者尚為原告父親高井安宏。原告父親已經逝世,相關的土地繼承事宜,正在辦理中。被告一赤木酒店集團、被告二德川啟治,共同擁有一幢名為將軍大酒店的建筑物。在今年11月份的地界測繪中,原告發現被告一、被告二名下的建筑物侵入原告的土地之中,占據兩平方米。經查,該建筑物為酒店承重柱。”
“另查明,大化43年,即二十三年前,新宿區土地登記所測繪大隊曾發出地界復丈圖。在該地界復丈圖中,將涉案立柱土地,劃為酒店所有。”
“本院認為,原告雖只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但基于房地一體的法律原則,對于侵入土地的占據物,亦得提起訴訟。涉案土地雖處于被查封、被執行的狀態,亦不影響原告提起排除妨害訴訟,阻卻他人侵權行為。”
“本案之中,被告主張其已依據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涉案被占據土地所有權,于法無據。取得時效制度要求,無權占有人需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酒店立柱侵入他人土地的客觀外表事實,無法得出酒店系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被告未達舉證要求。”
“就酒店立柱侵入原告土地事實。被告已相應地界復丈結論圖,證明酒店系有可能信賴土地登記所的測繪結論而作出施工。該證據雖不能證明酒店無侵權意圖,但已動搖原告主張成立酒店成立侵權主觀意思的可能性。原告應當進一步證據,以反駁被告的主張。”
“依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證據加以證明。未能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于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被告主張適用該條款對原告土地進行贖買,本庭予以認可。”
“庭審之中,原告主張贖買面積應當按照投影法計算。經查,被告酒店建筑確于半空逾越地界。故適用投影法計算酒店實際占據的原告土地面積,于法有據。第三次開庭后,原告于庭后呈交關于投影法計算面積的補充說明。”
“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一、被告二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具體支付總價款的計算方法為依據投影法計算的土地面積,乘以被告自認的新宿區土地價格每平方米280萬円,合計總價款為3156億円。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庭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人數副本,上訴至最高裁判所。”
“裁判官江田青延,岡島宏紀,中澤浩介,武內綾乃,平川武憲,筱崎未希,中谷市衛。”
“本案宣判結束。”
法槌敲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