嘗言:“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稅,尚可存古人遺意。”
故自為縣以至巡撫,所至力行清丈,頒一條鞭法。
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無偏云。
贊曰:海瑞秉剛勁之性,戇直自遂,蓋可希風漢汲黯、宋包拯。
苦節自厲,誠為人所難能。
......
清廉作風:
按照當時官場的風氣,新官到任,舊友高升,總會有人來送些禮品禮金,以示祝賀。
這些禮品禮金只要數額不大,也是人之常情。然而海瑞公開貼告示說“今日做了朝廷官,便與家居之私不同”。
然后把別人送的禮品一一退還,連老朋友賀邦泰、舒大猷遠道送來的禮也不例外。
至于公家的便宜,更是一分也不占。海瑞臨終前,兵部送來的柴金多算了七錢銀子,他也要算清了退回去。
斷案技巧:
在斷案技巧上,海瑞不能明察秋毫,料事如神。
對于那些疑案,他不是慎重調查,而是“與其冤屈兄長,寧愿冤屈弟弟;與其冤屈叔伯,寧愿冤屈侄子;與其冤屈貧民,寧愿冤屈富民;與其冤屈愚直,寧愿冤屈刁頑”。
在爭產業的案件中,“與其冤屈小民,寧愿冤屈鄉宦”;在爭言貌的案件中,“與其冤屈鄉宦,寧愿冤屈小民”。
法規制度:
海瑞曾根據他在淳安的經驗寫《興革條例》,談論該地區的管理問題。
海瑞就任應天巡撫之后,立即頒布《督撫憲約》,規定巡撫出巡各地,府、州、縣官一律不準出城迎接,也不準設宴招待。
考慮到朝廷大員或許仍須稍存體面,他準許工作餐可以有雞、魚、豬肉各一樣,但不得供應鵝和黃酒,而且也不準超過伙食標準。
這個標準是:物價高的地方紋銀三錢,物價低的地方兩錢,連蠟燭、柴火等開支也在上述數目之內。
海瑞在應天推行一條鞭法:將過去按地、戶、丁分別征收實行、征發徭役的賦役制度,改為按土地、人丁征收貨幣與白銀;將過去由納稅戶輪流征收解運改為官府自行征收解運。
把田賦、力役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征收。
原來按丁戶征役的辦法一并改為攤入田畝。
在對待契約問題上,海瑞不顧明代法律規定與當時的國情,要求爭議的解決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依據。
因為當時農民間是很少使用書面契約來發生借貸關系的,致使法律的執行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
海瑞所批準贖還的僅占全部典押借貸案件的二十分之一。
在海瑞的治下,佃戶不敢向業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貸方還款。最近轉碼嚴重,讓我們更有動力,更新更快,麻煩你動動小手退出閱讀模式。謝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