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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85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二)(1 / 1)

            翰林院的動作很快,很快就搜集了相關的材料送達朱載坖的案頭,朱載坖和朱翊釴父子兩人在處理完政務之后仔細查閱這些資料,其實明法科從設置之后的變化并不大,主要就是在王安石變法的時候實施了大規模的變化。

            按照唐代和北宋前期的制度,明法科主要的考核科目是朝廷法條和儒家經典,對于朝廷法條的考核范圍主要是:“明法試律、令各一部,通過帖和策的方式考察,律、令各試十帖,律策七條,令策三條。合格標準為: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粗知綱列,未究指歸者為不通。全通者為甲第,通八已上者為乙第,已下為不第。”

            除了朝廷的法條之外,明法科也要考察儒家經典,只不過難度比之明經科要稍微簡單一點罷了,而且明法科的出仕官品確實不高,按照唐宋規定,進士明法出身的,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比之明經科尚且不足。

            和唐宋其他諸科一樣,明法科及第之后也還是需要吏部考試的才能夠覺得是否能夠做官的,吏部以身、言、書、判四項來考察,具體標準也有規定:“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辨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但是到了王安石變法的時候,情況發生了變化,王安時比較重視明法科,再他的改革之下,新科明法則依試法官的方法,只試《刑統》大義和斷案,排除了儒家經典,而且明法科的地位也得以提高了,按照王安石所制定新科明法的出仕規則,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各州司法參軍,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

            這下是大大提升了明法科的地位,使得明法科的地位超過了進士科,僅次于制科,所造成的結果也很簡單,按照宋史的記載:“異時士人未嘗知法律也,及陛下以法令進之,而無不言法令。”大量的士子開始學習法律,想要走明法出仕,不過隨著新法的廢弛,明法科還是回到了諸科最末的地位。

            朱載坖就此事和太子朱翊釴討論起來了,朱載坖問道:“太子以為,王安石的新科明法最終為何失敗呢?”

            對于王安石的新科明法,最終為什么失敗,太子朱翊釴的看法是和王安石的新政一樣,最終由于反對的人太多,不得已被取消了,確實,王安石的新科明法實施之后,反對的聲音是一直不斷。

            當時人認為士之末者,亂世之事也,他們紛紛向朝廷上疏稱:“進士科上可以陳皇王之事,述道德之任,試于賢良詔是也;下可以通經義之精,服誦習之勞,應禮傳科是也。明法不足取也!”

            如殿中侍御史劉摯就認為:“臣竊以先王之治天下,以禮義為本,而刑法所以助之者也。舊制明法最為下科,然其所試必有兼經,雖不知其義,而止于誦數,而先王之意猶在。今新科罷其兼經,專于刑書,則意若止欲得淺陋刻害之人、固涉深險之士而己。”

            認為明法科所選拔出來的人,都是些淺陋刻害、固涉深險,說白了就是一幫酷吏罷了,而在中國歷史上,酷吏的名聲一向是極差的,如張湯、周興、來俊臣等人,在斑斑青史上是什么名聲,不問可知。

            而在司馬光當政之后,肯定是要將王安石的所有政策予以推翻的,司馬光的態度就更為激進,他在奏疏中說道:“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為士以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才,敦厚風俗也。”

            司馬光的看法就更加激進,司馬光認為通曉法令是當官者必備的素質,明法科考試沒有設置的必要,如果為士者能夠知道義,自然與法理融會貫通,如果不知義,只專刑法,就會使人流于刻薄,并非長育人才的辦法。從此時開始,明法科雖然有所更易,但是基本上淪為擺設,到南宋徹底消亡。

            所以朱翊釴的看法是新科明法的消亡主要還是和當時黨爭有關,朱載坖認為朱翊釴的這個看法并不算錯,從整個明法科的設置來看,從新科明法的取消到明法科的徹底消亡,確實和當時的黨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但是朱載坖認為,這里面還有更深層次的問題,朱載坖認為,這和中國的儒法關系還是有很深刻的聯系,從漢武帝以來,歷朝歷代基本上都以儒家治國,但是法令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也有人認為實際上是儒法并用或者說外儒內法,但是朱載坖認為,儒法關系沒有這么簡單。

            從歷代以來的官方說法,雖然是以儒家治國,但是從來也都是強調德主刑輔,也就是既要有懷柔教化之功,也要有刑殺鎮壓之力,更多的時候是儒法合流,漢文帝和漢景帝以儒家德化治國,同時重用法家張釋之執法,形成儒法合流,而唐太宗以儒家仁政為導向,任用法家戴胄、劉德威完善法制,儒法合流達至鼎盛。

            這本來并沒有什么不好的,但是從宋以后,雖然說仍舊是儒法合流,但是儒法關系已經有了本質的變化,儒占據了支配地位,而法則完全成為了工具,這點從劉摯、司馬光等人的奏疏中就可以看的出來,在他們眼中,法是為儒服務的,也就是所謂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最終的結果就是明法科被徹底廢除,后世雖有律條,但是根本無法嚴格執行,一味以所謂的儒術治國,并非正道,要博采眾家之長,才是辦法,尤其是法,這是君王們手中的一把刀,君王們拿什么來制衡這些臣子們,唯有以法繩之才行,所以朱載坖對于明法一科是很重視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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