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宋代,雇傭關系成為社會主流,原來屬于賤民的部曲、官戶、雜戶等基本消失,像趙盼兒那類因罪沒入官府為官奴婢的事例已經很少,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漸停止。宋仁宗時期,雇傭奴婢被合法化,稱“人力”“女使”,成為奴婢階層的主體,他們的身份已屬于法律上的良人。雖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會始終存在,但在法律意義上,系統性的良賤制度在宋代已經消亡。至于具體消亡時間是在北宋還是南宋,史學界還存在爭議。
總體來講,相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賤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對較高的。宋代占主體的雇傭奴婢,法律身份上屬于良人,他們以契約形式與雇主結成“主仆名分”,地位相當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兩等。宋代的雇傭奴婢已不再是“畜產”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權利的“人”,他們的人身權利受到重視,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隨意對奴婢動用私刑,主人殺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戶、雜戶已經與唐代的官戶、雜戶含義不同。宋代的官戶是指有品級的官員之家,雜戶則是指娼戶。宋代的雜戶有公私之分,官娼屬伎樂司管理,專供官府宴會上陪酒取樂,地位低于雇傭奴婢。宋代規定朝廷官員不得與雜戶有染,是為保護朝廷聲譽和臉面。
唐代的賤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漸消失,到了元明兩朝,籍沒戰俘或罪犯為奴的制度又恢復了,這類賤民驅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樂戶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戶和雜戶之間,已經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傭來的,樂戶地位自然也更寬松,接近良人。
宋代戶等制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兩稅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后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戶從重,下戶從輕。其它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戶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戶的賦稅﹐并對下戶實施賑濟。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戶任耆長﹑戶長﹑里正﹑衙前﹐第三等戶充弓手﹐第四﹑五等戶充壯丁。攤派夫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古代政權實行戶等制是從維護統治穩定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廣大農民對朝廷官府的信任感與接受度﹐同時又能增加更多的賦役。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戶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戶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戶。貧下中農無法維持生活就是落草為寇。這也就是所謂的農民起義。
地主占有土地、剝削客戶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租佃關系已經成為宋朝主要的剝削形態。地主和佃客之間訂有口頭或書面租佃契約。宋初比較通行的剝削方法是分成租制,地租一般都占收獲的五成以上。少數客戶自有耕牛,耕種所得一般與地主對分。相當多的客戶沒有耕牛或農具,向地主租賃,一般要把收獲物的六成以上交給地主。另一種剝削方法是定額租制,由地主規定地租定額。在租佃制下,佃客對生產有較多的支配權,但地主可以隨意增租。
工匠是手工業中的直接生產者。宋朝官營手工業大都采用一種介于征調和雇募之間的“差雇”制,輪流征調工匠服役,給予雇值和食錢,民營手工業則普遍采用和雇制,雇主和工匠之間一般出于雙方情愿。官營手工業也有采用和雇制的。有些經濟發達的地區還出現眾多的機戶,如梓州今四川三臺有幾千家,但機戶常被官府或官吏強迫織造匹帛,而且少給或拖欠工錢,以致破產失業。
州縣城郭內還居住著許多富裕的商人,汴京資產達百萬的富商很多,超過十萬者“比比皆是”。如著名的“大桶張氏”,“以財雄長京師”,許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機會販運貨物,牟取暴利,“日取富足”。社會上逐步改變了賤視商人的傳統觀念,商人成為封建國家的“四民”士農工商之一,取得了“齊民”的資格。國家允許商人中的“奇才異行者”參加科舉,也允許其子弟參加科舉。商人還可通過接受朝廷的招募為封建國家管理稅收,向官府進納錢粟,充當出使隨員,跟宗室或官員聯姻,交結權貴等途徑獲得一官半職。商人一般都要購置土地,把部分商業資本轉化為田產,使自己變成單純的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替地主、富豪家庭服役的奴婢,部分來自雇傭,部分來自買賣或抵債,被雇傭的奴婢在法律上被稱為“人力”和“女使”。人力和女使跟雇主一般訂有雇傭契約,寫明期限、工錢或身子錢等項。法律規定,主人不得隨意打死奴婢,不得私刺其面。奴婢的身份地位比前代提高較多,標志著宋代社會中奴隸制殘余的進一步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