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入仕之途的差異,不僅在官場中的地位,升遷的遲速等有異,官戶的范圍也寬窄不一。如科舉、蔭補等出身的品官,顯然屬官戶;而由某些門徑入仕的品官,則另有專門規定,以限制品官某些特權的范圍,維護等級森嚴的名分和秩序。
宋神宗元豐時,“進納買官”,“系有正法,惟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宋時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階官名稱,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時,“先是,宗室〔袒〕免,女聽編民通婚,皆予官,民爭市婚為官戶”。杜純說,“入貲得承務郎從九品以上,猶不為官戶,蓋嫌其逃賦役,困平民也。今遐僻賤人爭以國姻自召,商較財〔幣〕,僅同貿易”,“非以尊國,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嚴其法”。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藝能入等,授班行者即為官戶,免役”,時“祥符縣至一鄉止有一戶可差”,后鮮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進納官例,候改轉升朝官,方免戶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準。后“紹圣免役條”規定“系宗室及〔內〕命婦親,并義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陣亡之家恩澤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戶,并同進納法,見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錢并不免。”自從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從義郎屬小使臣以下,即非朝官,成為自某些門徑入仕者不算官戶的界限。至于“取妻,以陣亡之家恩澤授官”者另有附加條件,即“系第一等人戶”,若非第一等戶,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
宋徽宗時,政和令又補充規定,“所有祗應有勞,進頌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補〕官”者,也“并依進納授官法,因軍功、捕盜轉至升朝官,非軍功、捕盜人轉至大夫以上,方許作官戶”。據此,則“非軍功、捕盜人”須升官至正七品武翼大夫以上,才算官戶。
北宋上述規定沿用到南宋,也被加了一些新的規定。宋高宗紹興末期規定,“文學出身,遇赦授右迪功郎,注權入官,初任偶授破格差遣者”,“即不系正任合入差遣,其身后子孫不合理為官戶”。宋孝宗時,又規定“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有偶授破格八品差遣,或循至八品上,須落權,注正官差遣,方始理為官戶”。
宋寧宗時的慶元條法事類卷7監司巡歷、卷48科敷關于“品官之家”的注釋如下“身亡者有蔭之家,若系宗室及內命婦親授官,而轉至升朝,及進納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戶以妻之家陣亡,遺表恩澤授官,并祗應有勞,進頌可采,及特旨與非泛補官,因軍功、捕盜,而轉至升朝,非軍功、捕盜,而轉至大夫,醫官轉至翰林醫痊以上,仍曾經入額人者。”此項規定大致是此前各項規定的綜合和總結。翰林醫痊為從七品,“入額人”應是指尚藥局、太醫局等的定編人員。
當然,上述規定能否嚴格執行,則是另一回事。宋徽宗時記載“命官出身,各有條法。比年以來,吏職入仕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援陳情,改換出身。”“改換出身”,無非是為改善本人在官場中的地位,以求享有某些本來無法得到的權益。在昏暗的政治形勢下,“員既濫冗,名且紊雜”,一批又一批渣滓,投機鉆營,通過各種手段,包括“改換出身”,擠進了官戶的行列。
宋朝規定,凡任宰相和執政,“例得奏奴隸補班行”。北宋末,大宦官童貫“廝養仆圉官諸使者至數百輩”,童貫鎮壓方臘,“受富民獻遣,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并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凡四千七百人有奇”。寵臣朱勔“騶仆亦至金紫”。蔡京“即家為府,營進之徒舉集其門,輸貨僮隸得美官”,“廝養官為橫行”。醫官也十分冗濫,宋徽宗宣和時,方限定以三百五十人為定額,而“額外人免改正,但不許作官戶”。此類“妄作名目”的官戶,到南宋初年,仍成為一大遺留問題,而須作專門的討論和處理。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宋朝也放寬對進納出身為官戶的限制。南宋初,因軍情緊急,財政困窘,曾“立價”出賣“空名官告”,“文臣迪功郎六千貫”,至“承直郎一萬五千貫”,“武臣進義副尉七百貫”,至“敦武郎三萬貫”,規定“不作進納,理為官戶”,“其告身止稱某鄉某人奉公體國,宜加獎錄,特授某官,所有參部、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之類,一切并依奏補出身人條法”。即進納出身享受蔭補出身待遇。然而到宋孝宗乾道時,另作補充規定“諸進納授官人特旨與理為官戶者,依元得旨,若已身亡,子孫并同編戶。”對進納者的權益有所裁削。
總的看來,宋朝關于官戶與民戶的界限以及何者為官戶,何者為民戶,有一系列很具體而煩瑣的規定,其主旨是慎惜名器,以維護等級秩序的神圣性,保障官位品秩的尊嚴。然而在事實上,此類規定又不時遭受破壞,這表現了宋皇朝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與統治階級中某些人局部和暫時利益的一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