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俗話說:‘士可殺不可辱’,辱就包括辱罵,所以說我認為,我寧可被你打死殺死,也不能被你侮辱辱罵,從這中間,就足以證明一個道理,作為一個老百姓的心中,最大的法律就是,打人或者傷人相對來說罪輕,罵人辱人相對來說罪重。”
“對方辯友你腦不腦殘,我不知道。但是,面對這樣的真知灼見,對方辯友至今未能幡然醒悟,我們實在是替對方辯友汗顏。”
正方:“對方辯友這句‘士可殺不可辱’我們不能認同,正如剛才我們所講的‘君子動口不動手’一樣,對方辯友以偏概全,用一小部分的例子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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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辯題,實在是有如一葉障目,更如盲人摸象。”
“此處的‘士’不能代表所有人,他只能代表那些所謂的義士,脾氣古怪,自尊心強,以我為大之人。”
反方:“話到嘴邊留半句,禍從口出會遭殃。你既然嘴邊沒有把門的,先罵人者賤!你敢罵人,就不要怪我反擊,你別管我用什么方式,我都會采取自衛反擊戰。”
正方:“世界如此奇妙,對方辯友卻如此急躁,不好不好,實在是不好。一言不合,就拳腳相向,武力解決。實在不好。”
反方:“對方辯友一再對我方提出的辯論點,避而不答,不知是否是默認了我方觀點,而又不好意思承認呢?”
正方說道:“請對方辯友摘下有色的眼鏡,看清楚這個現實的世界吧。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如果造成了傷害,還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以上這些法律條文都說明了什么,說明了打人行為是犯法,是罪大惡極。至于罵人,抱歉,治安條例都未必管得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