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樂間,祿數日殊,秦、魯、唐府各五千石,遼、韓、伊府各二千石,肅府僅七百石,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于數內撥給,是文皇去國初未遠,而祖訓之文亦不盡守矣。
況親王出城,歲時訓練,搜兵備武,祖訓也,而靖難之后則寢之。郡王子孫一體,任用升轉,祖訓也,而累葉以來皆無之。則高帝祖訓,列圣已難悉遵而行之矣。
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尚可膠柱以調瑟乎
臣不揆狂陋,敢僭擬五事上請,惟陛下裁擇
其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而世廟未允,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今國朝歷世二百余年,以親論之,亦遞降矣,除初封親王姑照例襲封侯,三世而后再加詳議外,其累朝所封宜立為限制。
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共三位焉。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各爵職,如有生子,數多不得盡封者,照舊請名。
有志讀書者,與民間俊秀子弟,一體入學,應舉登名科甲者,一如親王事例,止外任官。其他力田通工等業,從便生理可也,如慮其力不能謀生,宜量為給資。
親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將軍中尉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學,賜之衣巾,與各子俱給銀二百兩。則或仕或不仕,咸可無失所之虞。
倘其中更有游蕩廢業者,則譬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無可奈何而已。
或曰如此則擅出城郭,如國之明禁何哉然臣常稽之祖訓,并無禁出城郭之文,蓋為近日放縱不法者設也。茍能各務生業,謹守王度,一有不檢,稍加繩之,雖出城何害
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失職與交易憤爭,將刑之乎亦一切貸之乎臣謂宗室不加刑責,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其平其情而不亂者,恃法耳。今宗室有過,不治以有司,是導之亂也。
且聞今之貧宗慵工,隸卒無所不為,匿名執役,甘心捶楚,若顯拔縉紳之列,而均受舉劾之公,分授四民之業,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
其二,議繼嗣。查得郡王無嗣,止許本支春祀,不得援兄終弟及之例,今申明人之共守,惟親王尚得以親弟親侄繼襲。
臣愚以謂親王之得封,謂其為子之次子,故崇之以體貌,不使與兄弟行輩大相懸絕耳。今子孫相繼,世世富貴,故不必言,但至乏嗣,則統緒已絕,即以本支奉祠,使香火不泯而已矣,而何為又使親弟親侄繼襲其爵哉
請自今有絕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請復繼王爵。
其三,別疏屬。查得國制郡王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之職,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即自奉國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則與終始將萬世矣。
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在祖宗,且然而于卑屬,乃錄及祖免以下,不倒置乎
今后奉國中尉受封,再傳而下,不必賜封,只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資本,傳至五世而止,其余悉聽自便。
其四,議主君。查得郡縣主及郡縣鄉君,各隨父之差等請封,初不限其數之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無將親王之女止封其三,郡王之女止封其二,將軍中尉之女各封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