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海瑞卻也知道,高務實的這個建議,在制度上似乎有些麻煩。
有明一代對于官員的處分細則,有所謂的“八目”與“四科”。
所謂“八目”,即使對考核不稱職的官員所定之罷黜名目,“曰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
而“四科”,即是結合“八目”所擬定的內容而進行分別區處,“貪、酷、為民;不謹、罷軟,冠帯閑住;老、疾、致仕;才力不及、浮躁淺露即淺陋,大概是通假字,降調外任”。
考察的“八目”始自何時,無準確的記載可供參考;然其最終成型,則在弘治元年二月。
成化二十二年,李裕任吏部尚書之前,明代考察并無“八目”之名,而以“四目”括之。史載“故事,考察目有四曰老疾、曰罷軟、曰貪酷、曰不謹。李裕言人材質不同,偏執類酷,遲鈍類軟,乞立才力不及一途,以寓愛惜人才之意,帝善之,遂著為令。”
從這里不難看出,所謂的“四目”實則為“八目”之前身,“八目”僅僅只是將“四目”的各條細分開來,并將“疾”改稱“病”,以及增加了“才力不及”與“浮躁淺露”二目。
“才力不及”這一條,設于李裕任吏部尚書之成化二十二年十月至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間的十三個月內;而“浮躁淺露”一條,是在弘治元年二月京察之際,由時任南京河南道御史吳泰等奏請,時任吏部尚書王恕報孝宗批準,并于該年京察之時實時進行了運用,罷黜了太常寺卿李紳。
關于“八目”、“四科”運用的一般原則,沈德符曾說“在京五品以下庶官,則有年老有疾、罷軟無為、素行不謹、浮躁淺露、才力不及,凡五條;又另察五品以下堂上官,則年老、不謹、浮躁三款”。這在明實錄與京察相關的諸條中亦有應用實例的記載。
但是,因為有關“八目”的規定極簡,因此在確定“八目”之時,有一定的隨意性和模糊性,甚至還有部分名實不符的情況出現。
比如說“貪、酷,為民”。貪,可根據官員的貪污事實來確定,但有明一朝懲貪力度較大,雖然規定“貪者為民”,然而實際上有重大貪腐行為者受到的懲治往往較重,故此目針對的僅是貪污數量較小的官員。另外,一旦發現貪污行為,往往不必等待京察,而是當即處置。然而“酷”的行為本身較難確定,若因公事而“酷”,懲治力度往往較輕;而任私行酷,處置則較重。
說起來,海瑞自己還有多次被彈劾的理由就是“酷”呢。不過,“酷”與高務實書信中所提到的重點并不合拍。
至于“老、疾、致仕”。老、疾是比較容易確定標準的二目,因為二者皆有準確的標準可供衡量,更和高務實信中的主要觀點無關,不提也罷。
接著是“不謹、罷軟,冠帯閑住”。罷軟,通常指官員在位時期,無甚作為或品行稍虧,如“四川夔州府知府某某,兩任郡牧,鮮有恵澤之布,所謂罷軟無為者,茲其人也”,就是指在位無甚作為;
又如“先生章懋曰古人正色立朝,某罷軟多矣”則是指品行有虧。而與之前的數“目”相比,不謹則較難定性,雖然明廷對不謹的定性是有的“有央求勢要囑托者、即以不謹黜退”,但實際上“不謹”二字囊括的范圍可大幅延伸。
可以是居官操守上的不謹,亦可能是行政過程中的不謹,因此該名目時而發揮其正常效用,懲治言行不謹官員;時而被作為打擊政治對手的手段來使用。
如“圖典庚戌會試。分校官湯賓尹欲私韓敬,與知貢舉吳道南盛氣相后誶。及考察,卒注賓尹不謹”。此處的注不謹,乃為有實際可循,一分校官包庇門生,已屬操守不謹;加之詆毀上官,更屬言行不謹。以此注處,名正言順。